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奖励公司章程

清末推行“新政”时期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定的章程之一。1903年(光绪二十九年)清政府公布《奖励公司章程》,规定凡集资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者,按所集资数额分奖以议员或头等顾问官等职位,并赐以七品至头品顶戴。1907年改订,奖励标准又有放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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