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字典>历史百科>历史事件>均田制

均田制

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。它首行于北魏,废止于唐代中叶。北魏初年,由于北方长期战乱,人口流亡,土地荒芜,地籍紊乱,经济破败,税源枯竭,太和九年(公元485年)十月,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,推行均田制。规定:男子十五岁以上,受露田四十亩,妇人二十亩;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;牛一头受田三十亩,限止四头。所受之田,不准买卖。初受田之男子,另给桑田二十亩,终身不还,可传至子孙,亦不得买卖,但超过二十亩可卖,不足二十亩可买。麻布之乡,另给麻田,男十亩,女五亩, 奴婢相同。新附民户,加给宅地,每三口一亩,奴婢五口一亩。年老及身死,露田则要还归政府。奴婢、牛则随有无以还受。桑田及宅地,均为世业,不在还授之限。受田之后,不得迁徙。分得土地的农户,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。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。均田制度,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,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。北齐、北周、隋、唐均沿用此制,但规定略有变动。如:北齐河清三年(公元564年)规定,男十八岁始受田,一夫受露田八十亩,妇四十亩,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, 限四牛。北周规定,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,未娶之丁授田百亩。隋依北齐之制。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,唐令规定: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,口分田八十亩,狭乡减半;奴婢不再授田;女子一般不授田,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;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。所授之田,皆以二十亩为永业,余以为口分。对土地买卖的限制,比前代亦有所放宽。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、职分田和公廨田。至唐中叶, 因丁口滋长,官无闲田,户籍混乱,不复给授,均田制无形取消。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,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,在一些地区,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禹征三苗

    禹对南方苗蛮部落集团的一场战争。苗蛮本居江淮、荆州(今河南南部、湖北及湖南北部)间,因为不止一支,故称“三苗”。传说在尧舜时代,中原华夏族和三苗之间不止一次地发生冲突,舜用武力威逼的方式,曾迫使三苗臣

  • 棒胡起义

    元末河南农民起义。首领棒胡,河南陈州(今河南淮阳)人,原名闰儿,因善使棒,故以棒胡称。棒胡以宗教形式为掩护进行活动,自称李老君太子,烧香聚众。顺帝至元三年(公元1337年)二月起义于汝宁信阳州(治今河

  • 鲁用田赋

    春秋后期鲁国实行的军赋制度的改革。《春秋经》哀公十二年(公元前483年)记载,鲁“用田赋”。一般解释为按田亩征收军赋(包括兵甲、车马之类),它表明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得到政府的认可。但一些学者认为“田赋”

  • 刘六十起义

    元前期江西农民起义。首领刘六十,江西赣州人。成宗元贞二年(公元1296年),刘六十率众万余起义,自立名号。义军进攻吉安等地,朝廷遣兵征讨,而主将为义军声势所迫,退缩不前。朝廷又遣江西行省左丞董士选前往

  • 安徽独立

    安徽早有革命党人从事宣传和组织活动,革命风潮渐次兴起。安徽编练新军后,有不少革命党和倾向革命的知识分子投笔从戎,有的还充任了下级军官,在新军中集聚了一定的革命力量。但安徽革命党人的活动缺乏统一的领导和

  • 改土归流

    明清两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。西南地区是苗、瑶、壮、彝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,明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,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民族上层分子担任各级长官,称为“土司”。土司衙门包括宣慰司、宣抚司

  • 内侍省

    官署名。春秋时有寺人,战国时有宦者令,秦置将行,西汉改称长秋。其官署称长秋寺,主管宫中事宜,宣达帝后旨意,多由宦者充任。东汉以降,长秋之职益重,掌顾问、拾遗、应对及诸宫闱,成为皇帝近侍。隋文帝置内侍省

  • 统一货币

    战国时期不仅各国自铸货币,诸侯国内各个地区也自铸货币,其形状、大小、轻重各不相同。大致韩、赵、魏通行布币,齐、燕流行刀币,秦使用圆钱,楚国流行郢爱(方形小金块)。各国货币价值不等,换算困难。秦灭六国后

  •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

    戊戌变法期间,清政府颁布的关于奖励科学发明、提倡工商业的法令。1898年7月12日(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)发布,共十二款。主要内容:对能采用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,并超出西方各国者,或采用新法,兴大

  • 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

    见“蒲安臣条约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