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离
春秋时人。任晋文公司法长官。任职时,下属官吏办案有误,错判人死刑,他自拘请文公治他以死罪。文公认为是下级官吏之过,不予治罪。他坚持“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”的法令,伏剑而死。
【介绍】:
春秋时晋国人。晋文公时为理狱官。以过听杀人,自缚赴文公请罪。文公以为下官之过,非离之罪。离以己居官为长,受禄为多,岂可卸罪下吏,遂伏剑而死。
【介绍】:
春秋时晋国人。晋文公时为理狱官。以过听杀人,自缚赴文公请罪。文公以为下官之过,非离之罪。离以己居官为长,受禄为多,岂可卸罪下吏,遂伏剑而死。
春秋时人。任晋文公司法长官。任职时,下属官吏办案有误,错判人死刑,他自拘请文公治他以死罪。文公认为是下级官吏之过,不予治罪。他坚持“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”的法令,伏剑而死。
【介绍】:
春秋时晋国人。晋文公时为理狱官。以过听杀人,自缚赴文公请罪。文公以为下官之过,非离之罪。离以己居官为长,受禄为多,岂可卸罪下吏,遂伏剑而死。
【介绍】:
春秋时晋国人。晋文公时为理狱官。以过听杀人,自缚赴文公请罪。文公以为下官之过,非离之罪。离以己居官为长,受禄为多,岂可卸罪下吏,遂伏剑而死。
字处道,韶子。累官通直郎。元祐中,朝议弃河、湟,厚上疏陈不可。为礼宾副使、干当熙河公事。羌酋瞎征、陇拶相争,与河州守将王赡献议复其地。元符元年(1098),宋师克邈川,降瞎征;取青唐,陇拶出迎,平定湟
【介绍】:东汉河南人。年十二,能通经。尚书令左雄奏拜为童子郎。
【生卒】:1057—1115【介绍】:宋济州任城人,字刍民。性颖悟,为黄庭坚所器重。五试礼部不第,退归故里。平生好宾客,喜施予。仪表凝重,不妄言笑。
【生卒】:1709—1776【介绍】:清顺天大兴人,字云门。黄叔琳子。乾隆元年进士,由户部主事累擢刑部给事中,巡视江南漕务。历光禄寺卿、太常寺卿,擢仓场侍郎,署漕运总督。熟悉漕政,处置得宜。官至左副都
【介绍】:清江苏嘉定人,字得青。嘉庆五年岁贡。有《十三经考异》、《经说》、《小学说》、《广韵说》,陈其幹为合刊之,名《吴氏遗书》。
【生卒】:1641—1684【介绍】:清满洲镶蓝旗人,钮祐禄氏,字宜亭。自笔帖式授内院副理事官。康熙间累迁内阁学士,出为直隶巡抚。为官清介,执法严明,有铁面之称。
字子发,素从孙。以父任试铨优等,赐进士及第。预修条例,加馆阁校勘。检正孔目吏房。元丰中,授尚书右司员外郎,奉诏修《市易敕》。元祐初,迁给事中,为御史王岩叟所劾,以龙图阁待制知蔡州。入复为给事中,出知开
【生卒】:1450—1521【介绍】:明浙江鄞县人,字应明。闻璋子。以孝友称。正德中由贡生授江阴训导,迁上海教谕。以身作则,造就甚多。
【生卒】:1742—1819【介绍】:清江苏吴县人,初名凤鸣,字伊仲,号牧庵,或作枚庵。嘉庆时诸生。少好学,喜手抄诗书。中岁遍游楚南诸胜,垂老始返,著书奉母,题室名为“归云舫”。诗宗法杜甫、陆游,风神
【生卒】:?—100【介绍】:东汉蜀郡成都人,字子山。初为郡小吏,太守奇其才,遣诣京师受业,习《春秋》。明帝时拜校书郎。章帝建初四年,终建议效法西汉宣帝论定《五经》,为章帝采纳。参与白虎观论考五经同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