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足黄
民国时期四川省内外一些经营药材的商贾对羌等民族一种剥削方式。羌族地区盛产麝香、贝母、虫草等珍贵药材。一些外族富商在茂州等地设有专门收购药材的商号,给挖药人和捕麝取香人先贷款或赊售日用百货,日后拿药材抵偿,通常以最低价折算,是一种变相高利贷盘剥。
民国时期四川省内外一些经营药材的商贾对羌等民族一种剥削方式。羌族地区盛产麝香、贝母、虫草等珍贵药材。一些外族富商在茂州等地设有专门收购药材的商号,给挖药人和捕麝取香人先贷款或赊售日用百货,日后拿药材抵偿,通常以最低价折算,是一种变相高利贷盘剥。
见“赕”(2219页)。
清代以上三旗包衣人组成,供皇宫兵卫、体役之需。京师内府三旗,初隶领侍卫内大臣,后统于总管内务府大臣。每旗设5参领、5满洲佐领、6旗鼓佐领,正黄旗加设2朝鲜佐领,正白旗加设1回人佐领(又加设一“番子佐领
唐代南诏职官名。为军事组织府中所设武职差判官,系主将、副将下属,负责征调、训练乡兵的具体事务及管区行政。参见“南诏官制”(1594页)。
金、元地方政区名。①金太宗天会八年(1130)置,隶上京会宁府。因金太祖胜辽兵、“肇基王绩于此”,故名。治所在今黑龙江省肇源县超等乡吐什吐村(或作望海屯旧址),亦说在该省肇州县东南第一松花江北岸八里城
即“乌林答胡土”(348页)。
见“六镇”(382页)。
参见“书库尔岱青”(422页)。
见“五姓蕃”(263页)。
云南耿马、孟定傣族土司地区的村寨头人。由※新爷、※郎爷推荐,经土司批准任职,不世袭。在政治上行使管理本村寨的行政权。享有头人田,作为给土司服务的报偿,去职时田需退回。代表群众向土司领取土地,并代表土司
藏语音译,意为“队伍”,俗称“百姓”。旧时四川阿坝藏族地区土司制下的一个社会等级。分别依附于土司和寺庙。向各自的属主领种份地,纳粮当差。世代束缚在份地上。乏嗣者,其份地和财产由近亲继承,或由土司派人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