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官伯克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称都管伯克、都观伯克。“都官”,维吾尔语,意为“公署”。职司经理各处公文传递、记档、公物的分散、集中及外方来使供给等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称都管伯克、都观伯克。“都官”,维吾尔语,意为“公署”。职司经理各处公文传递、记档、公物的分散、集中及外方来使供给等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见“僧格”(2454页)。
渤海王国置。为东平府依郭州,领县不详(史只载东平府辖5州共18县)。州治故址即今黑龙江省密山县东南临湖村西废墟,有在该省依兰县附近等说(详“东平府”)。辽灭渤海后废,其民似被辽太祖迁至今辽宁新民县至开
即“大天兴国”(91页)。
?—355东晋时前仇池国君主。略阳清水(今甘肃清水县西北)氐人。东晋咸康三年(337),袭杀族弟杨毅,并其众,自立为仇池公。向后赵石虎称臣,又遣使称藩于东晋。永和三年(347),被晋穆帝封为征南将军、
西晋时期流民起义。永宁元年(301)十月,益州刺史罗尚奉行强制政策,派兵抵绵竹(今四川德阳县北),副令当时避乱就食于蜀的流民10余万限期返归原籍,抡掠流民资财,并遣辛冉率步骑3万袭击流民军北营。流民军
藏语音译。原西藏地方政府藏军之统帅。僧俗各一人,无正副之分,通常以三品※扎萨充任,惟第一任俗职由俗官※噶伦擦绒兼任,事权较僧官为重。下设四品官一员,协其理事。下属有※代本、※如本、※甲本、※定本等,分
宋代云南大理国国王段正明年号。起止不详。
见“月伦”(373页)。
?—1601明代侗族农民起义首领。贵州黎平县人。侗族。曾为生员。二十八年(1600),与同县草坪寨侗族石篡太联合起义,周围侗族纷纷响应。自称“天皇上将”,封石篡太为“太保”。率义军首攻上黄堡,并以诱敌
藏语音译,意为“头人”。解放前四川甘孜麻书藏区地方基层组织之头人。为世袭村长。一般每村1—2人。个别村有4人者。主管全村事务,每年每人需有两个月到保证公署值班,自备伙食,无报酬。领有一定数量的耕地、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