边省苗蛮事宜论
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。1篇。清蓝鼎元(1680—1733,字玉霖,别字伏庵,号鹿洲,福建漳浦人,汉族)撰。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,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“一年四小派、三年一大派”的残酷剥削。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。有《鹿洲全集》、《小方壶斋舆地丛钞》本等。
有关土司制度之论著。1篇。清蓝鼎元(1680—1733,字玉霖,别字伏庵,号鹿洲,福建漳浦人,汉族)撰。内容首论改土归流之必要,同时披露土司对土民实行“一年四小派、三年一大派”的残酷剥削。为研究西南少数民族土司制度的参考文献。有《鹿洲全集》、《小方壶斋舆地丛钞》本等。
见“大员”(76页)。
僜语音译,意为“调解人”、“中间人”、“介绍人”。解放前僜人民间纠纷的调解者。约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。不经选举、亦不世袭。凡能言善辩,经常应邀调解纠纷者即得到社会公认。主要以氏族传统习惯为判断是非的标准
即“仆散忽土”(320页)。
辽臣。字乙辛隐。契丹族。突吕不部人。为奥隗部节度使萧里拔之孙。史载其为人谨慎,不妄交。道宗时入仕。清宁九年(1063),国内发生“重元之乱”,举家赶赴道宗行宫,投入平叛。时年尚幼,已如成人,补笔砚小底
苗族、土家族反屯田斗争。首发于湘西永绥(治今花垣),后延及乾城(治今吉首)。1935年连年遭灾,屯租无出,军阀陈渠珍又派督征人员和屯务军催征当年冬粮和第二年租谷。群众被迫奋起抗租。永绥屯务军指挥宋濂泉
?—1900清末大臣。满洲正蓝旗人。叶赫那拉氏。字绍光。大学士瑞麟子。荫生出身。咸丰间,因捐输军饷由员外郎奖知府。光绪九年(1883),任泰宁镇总兵兼总管内务府大臣,深得慈禧倚信,是“后党”重要成员。
见“撒叉河卫”(2494页)
见“成吉思汗”(744页)。
明代四川土司名。正统五年(1440)七月置。隶松潘卫。治所在今四川松潘境。时松潘百户汪凯向松潘卫指挥使司报称,近已招抚各番寨“生番”13000余户,请设衙署管辖。英宗依总兵官都督同知李安、右佥都御史王
见“毕拉尔路” (757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