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字典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罚九

罚九

蒙古族古代刑罚。蒙古族自古崇九,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,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,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。依罪行之轻重,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,无畜可罚者,以身充奴。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。成吉思汗时代,以成文法《札撒》的形式,加以规定,盗窃家畜者,以九倍赔偿。元代,参照金律、汉律,制订了《至元新格》、《大元通制》等较完整的刑法,但罚九之习惯,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。元亡,蒙古贵族北徙,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,或制订法令(单独或联合制订),治理本部游牧民,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,充斥于法令中,如※《俺答汗法典》、※《白桦法典》、1640年※《蒙古一卫拉特法典》、※《喀尔喀法典》等,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。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《蒙古律例》、《理藩院则例》中,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。上述法典、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,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,也使用于刑事犯罪、民事纠纷和其他“违法”行为。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,除杖责之外,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,即使被传染者病愈,也要罚三九牲畜。疯狗咬死他人,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。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,如盗取骆驼一峰,要罚15个九的牲畜(见《蒙古—卫拉特法典》)。九畜的内含,因时因地有所不同。《俺答汗法典》规定为“马2匹、牛2头、绵、山羊5只”。《喀尔喀法典》1709年条例规定为“牛4头,绵羊5只”,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。嘉庆二十年(1815)《理藩院则例》规定为“马2匹、公牛2头、母牛2头、三岁公牛2头、一岁公牛1头”。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、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不花剌

    见“捕喝”(1854页)。

  • 石抹按只

    ?—1273?蒙古国将领。契丹族。世居太原。大家奴子。金末,随父投蒙。蒙哥汗八年(1258),从都元帅纽璘伐宋,攻成都(今四川成都),败宋兵于灵泉(今四川遂宁境),斩宋将韩勇。又从都元帅按敦攻泸州(今

  • 邵语

    我国台湾高山族邵人使用的语言。属南岛语系印度尼西亚语族台湾语支。现在使用人口只有2百多,居住在日月潭南面德化社(原卜吉社)和大平林。现邵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汉语闽南话要比使用邵语多,大多数年轻人已不说邵

  • 阿万

    明万历年间布依族苗族起义首领之一。参见“阿伦”(1192页)。

  • 木咂些八孙等处千户所

    明代藏区卫所名。洪武九年(1376)九月置。治所在今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境。初以故元达鲁花赤(镇守官)锁南巴等充正、副千户,隶朵甘都指挥使司,给印信。

  • 下四工

    清代撒拉族地区名。即清水工(撒拉语为赛俄勒,意为“水清冽”),张尕工(撒拉语为阿赫外勒,意为“土质白色”)、崖曼工(撒拉语为扣洼,意为“临近山崖”)、孟达工(撒拉语音译,山名)。指清乾隆四十六年(17

  • 达素

    ?—1669清朝将领。费雅朗阿村人。隶满洲镶黄旗。章佳氏。初由护军授护军校。天聪五年(1631),从太宗征明,围大凌河,同护军鳌拜击退明援兵,擢护军参领。崇德五年(1640),随军围锦州,率护军败明杏

  • 俺答汗

    1508—1582明代蒙古右翼土默特部领主。蒙文史籍作阿勒坦汗,汉籍又译作安滩、谙达、俺答阿不孩等,尊称索多汗、格根汗。孛儿只斤氏。※达延汗孙,右翼济农※巴尔斯博罗特次子。领土默特万户(十二土默特),

  • 哈达部

    部族名。海西女真扈伦四部之一。因靠近明设马市广顺关(俗称南关),故又称南关。“哈达”满语意为“山”。因分布于今辽宁省西丰县哈达河畔(今小清河),故名。首领纳喇氏(一说原为完颜氏),世居忽喇温(今呼兰河

  • 福圣承道

    西夏毅宗李谅祚年号。1053—1056年,凡4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