砍木契
苗族契约。又称砍木缺。苗民典卖产业时,无文字契约。甲乙当事者请中人为证,取木用刀砍之成缺。中人授之甲或乙为契。缺之多寡,视典卖价之多寡而殊。由卖方砍木授于买方,以1缺为10,若用百金则砍10缺。
苗族契约。又称砍木缺。苗民典卖产业时,无文字契约。甲乙当事者请中人为证,取木用刀砍之成缺。中人授之甲或乙为契。缺之多寡,视典卖价之多寡而殊。由卖方砍木授于买方,以1缺为10,若用百金则砍10缺。
见“密学”(2122页)。
转户的人丁。详见“蕃汉转户”(2489页)。
晋时于今云南一带设置治理少数民族的职官。晋武帝太康五年(284一说三年,282)于宁州地置(初置时曾废宁州入益州。惠帝太安元年(302)复置,辖云南大部及贵州、广西部分地区)。多由刺史兼领,下设长史、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称都管伯克、都观伯克。“都官”,维吾尔语,意为“公署”。职司经理各处公文传递、记档、公物的分散、集中及外方来使供给等事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
见“潢河”(2464页)。
即“赛音巴雅尔”(2470页)。
蒙古语音译,意为“再来之人”或“圣人”、“长寿者”。用于享有活佛高位和尊号之人。源于藏语“朱必古”(化身)。清廷对西藏、蒙古地区佛教上层大活佛的封号。凡受封者均载入理藩院册籍。乾隆以后,呼图克图转世须
?—1786清朝大臣。蒙古正黄旗人。姓伍弥氏。吐鲁番副将军阿喇纳子。雍正二年(1724),袭三等伯。三年,授公中佐领。九年(1731),擢散秩大臣。乾隆四年(1739),授正红旗蒙古副都统。十五年(1
旧时部分壮族婚俗。亦称火把婚。流行于广西凌云县城及其附近。平民婚娶,白天不能举行婚礼,必须等到深夜,方能点着火把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。相传此俗起于岑氏土司统治时代,土官规定土民婚前要将新娘送到土官
见“格林包勒”(1808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