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字典>历史百科>民族起源>盟旗制度

盟旗制度

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。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(1624)至乾隆三十六年(1771)近150年中,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,按照“建其众”以“分其势”,的统治意图,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,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,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。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,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,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,直隶理藩院,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※“札萨克”治理者,称※“札萨克旗”,内蒙古、喀尔喀、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。此类旗数甚多,内有内札萨克49旗,外札萨克150旗。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,改编或混编为旗,由中央派遣大臣、都统、将军直辖,设总管领之,称“总管旗”,内属察哈尔旗、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。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,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,平时执掌行政、司法、征税等事务。旗下设佐,置佐领,辖旗丁150人,每4至5佐,设参领1人统率。佐下每10户设1“什长”,为基层单位负责人。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,掌本领地内宗教、行政、司法、税收事宜的“喇嘛旗”,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。盟为旗的会盟组织,合数旗而成,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,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,以部首领为盟长者。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,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、练兵、检查财务、清理民刑案件等。盟非一级行政机构,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。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。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,可会同审理。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,有责任随时告发。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,须受中央统辖、节制,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,地方性重大事件,须报有关将军、都统、大臣会办。解放后,盟旗制度废除,只保留盟旗称谓,盟相当于专区,旗相当于县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拖沙喇哈番

    满语音译。清代八旗满洲、蒙古、汉军中勋臣封爵之一。顺治四年(1647),以半个前程改称拖沙喇哈番。乾隆元年(1736),在原设公、侯、伯之下,又增设子、男、轻车都尉、骑都尉、云骑尉五爵以从古制。遂以此

  • 北敌烈部

    契丹部族名。辽圣宗时(982—1031)以所俘敌烈族民户所置,为圣宗三十四部之一。其部民初为契丹皇族诸宫卫奴隶,后户口蕃息,时圣宗释免奴隶,置部,取得平民地位。部设节度使统领,隶北府。部族军戍隗乌古部

  • 阿老丁

    约1251—1315元代伊斯兰教经师。别号奥思玛。祖籍波斯(今伊朗),世代皆巨商。以资助元世祖忽必烈(1260—1294在位)征西域有功,赐官不仕,获赐田宅于京师(今北京),遂留居焉。延祐年间(131

  • 镇守内臣

    见“钦差镇守辽东太监”(1671页)。

  • 携壶

    见“穿带壶”(1760页)。

  • 达赖喇嘛八世

    见“强白嘉措”(2305页)。

  • 宾居

    古地名。唐代磨些蛮(纳西族先民)的居地之一。唐《蛮书》卷三:“越析一诏也,亦谓之磨些诏,部落在宾居”。今云南宾川县宾居街。

  • 婆离

    见“剖阿里”(1905页)。

  • 仁蚌巴

    明代西藏地方封建势力首领名。帕主噶举派家臣南喀杰波在后藏仁蚌地区为官。势力日盛,与帕主分庭抗礼,成为仁蚌地区实力派,因久居仁蚌地区,遂被称为仁蚌巴。意为“仁蚌地区人”。藏史多以地方势力的居住地称其首领

  • 瓦切娃

    景颇族载瓦支山官世袭制的始行者。传说景颇人原处于无阶级、无压迫剥削、无世袭山官制度、人人平等的社会。自其始,实行山官世袭,每个山官都必须由出身于官种的人继位。有8子,除1子外,其余7子就是后来世袭山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