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制
契丹王朝对治理汉人、渤海人民事制度的称呼。契丹建国后,对契丹人和汉人(包括渤海人)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称:“至于太宗,兼制中国,官分南、北,以国制治契丹,以汉制待汉人。”沿袭汉官官名,依汉官执掌行之,“治汉人州县、租赋、军马之事。”
契丹王朝对治理汉人、渤海人民事制度的称呼。契丹建国后,对契丹人和汉人(包括渤海人)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。《辽史·百官志》称:“至于太宗,兼制中国,官分南、北,以国制治契丹,以汉制待汉人。”沿袭汉官官名,依汉官执掌行之,“治汉人州县、租赋、军马之事。”
1011—1052辽代将领。契丹族。仲父房之后,南府宰相耶律思忠子,为于越※耶律仁先之弟。史载其体貌端正,举止庄重,讲究礼节。尝戒其族人曰:“国中三父房,皆帝之昆弟,不孝不义尤不可为。”(《辽史》卷9
见“萧匹敌”(1992页)。
见“碎叶水”(2351页)。
见“莎车”(1827页)。
?—593又称大义公主。北周赵王宇文招之女。大象二年(580),应突厥和亲之请,北周静帝将其嫁于突厥汗国佗钵可汗,为可敦(后妃)。次年,佗钵卒,依突厥俗复嫁佗钵侄摄图沙钵略可汗。时北周为隋所灭,遂怂恿
藏语音译,“本”意为“官”,“七本”即“七官”,为唐代吐蕃七种主要职官的统称。各有职司,分别掌管吐蕃社会各具体经济部门或行政事务。据《德乌佛教史》载,“七本”依次是:域本(地方官)、玛本(武官或军官)
?—1221西夏大臣。凉州(今甘肃武威市)人。天庆(1194—1205)进士。以文学名世,授翰林学士。襄宗立,弃官入青岩山隐居。神宗立,召为左枢密使。曾奉使谢金横赐,与金接伴争相见仪,金人服其论正。后
又作宕昌。州、郡名。原为宕昌羌所据之地,并建宕昌政权。其境域自仇池以西,东西千里,席水(今甘肃天水市)以南,南北800里。后归吐谷浑。北周保定四年(564),武帝宇文邕遣大将军田弘略其地,灭宕昌国,于
见“可木卫(二)”(491页)。
?—1883清朝宗室、大臣。满洲镶蓝旗人。不入八分辅国公奕果子。道光二十年(1840)进士。改翰林院庶吉士。历内阁学士、文渊阁直阁事等。咸丰元年(1851),定郡王载铨绘息肩图,因题诗用师生称谓,违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