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1476—1556东科尔寺一世活佛。藏族。生于青海巴尔康东科尔地方。父绒布隆巴,家贫,以乞讨为生。他幼年出家,赴木雅热甫岗拜师学经。后转赴西藏,在色拉寺下院绒布康村,拜绒布格底曲杰为师,尽学佛典。后返
契丹语,一地方单位名称。为※宫卫制(斡鲁朵)下一※瓦里(由※籍没奴隶组成)名。辽置十二宫,下皆设有瓦里。歇不为承天皇太后※崇德宫下之一瓦里。
见“诸抹”(1951页)。
壮族历史上曾使用过的一种文字,壮语称之为sawndip,意思是“不成熟的文字”。其结构大致有下列数种:1,象形字——例如用一个像反写的拉丁字母h的图形象征一个拄着拐杖的人来表示“拐杖”的意思,念dwn
1805—1845清代青海佑宁寺活佛,即王呼图克图三世。出生于今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珠固乡。嘉庆九年(1804),王呼图克图二世圆寂后,被选定为转世灵童,迎入佑宁寺,学习显宗、密宗经论。道光十年(183
珞巴族博嘎尔部落方言音译,意为“有能力”、“有气魄”或“有权威”等。旧时珞巴族社会等级名称,由未沦为低贱等级血统的氏族成员组成。属自由人。可以占有※伍布(较低级的社会等级)和※涅巴(最低级的社会等级)
见“源彪”(2404页)。
见“耶里直”(1300页)。
见“于越”(58页)。
见“标敏”(1570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