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吐蕃在河陇占领区的驻军将领职称。系地方性职官。唐会昌二年(842),吐蕃达磨赞普被弑后,别将论恐热即任落门川(今陇西县附近)讨击使。拥兵争河陇吐蕃军权,以图实现自立为赞普的目的。
布朗语、傣语音译。意为“血亲集团”,即家族或家族公社。由一男性祖先繁衍的数代子孙及其妻子所组成。解放前不同程度地保存在布朗、傣族社会。家族有家族长,由长辈担任。一些家族有家族田,在家族中分配使用,为同
地方志名。清人黄叔璥撰。作者大兴人,康熙朝进士。六十一年(1722),以御史巡视台湾,根据亲身闻见并参阅有关台湾记述诸书,博览综辑而成。全书共8卷,前四卷称《赤嵌笔谈》,五至七卷为《番俗六考》,第八卷
云南德宏州陇川县户腊撒(户撒和腊撒的统称)地区的阿昌族自称。亦称“蒙撒掸”、“衬撒”。主要从事农业生产。由于较早就与汉、白、傣等民族接触与交流,15世纪中叶便学种植水田。手工业也较发达,尤善长打铁,其
见“做水鬼”(2072页)。
即“吐蕃”。敦煌文书藏文卷子将“吐蕃”写作“土蕃”。称“吐蕃赞普”为“土蕃天子”。详见“吐蕃”(765页)。
即“长庆会盟碑”(370页)。
中国北方敕勒、蒙古、达斡尔等族的传统交通工具。亦称车、辘轳车、罗罗车、牛牛车、大毂轮车、达斡尔车、哈尔沁车、哈马特力格等。起源于北方草原
?—1727清朝大臣。满洲镶黄旗人。富察氏,马斯喀弟。初任侍卫兼管佐领。康熙二十七年(1688),以一等侍卫同学士开音布奉命阅视中河,疏呈漕运总督慕天颜反对河道总督靳辅开中河漕运,天颜被褫职论罪。三十
藏语音译,意为“师傅”。原西藏地方政府僧官和寺院主持者名称。原系喇嘛教中主持授戒者的职称,后成为当权僧侣的专称和政府官职名。有寺院住持堪布(略似内地寺院方丈)如扎仓堪布;达赖、班禅、萨迦法王等人的内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