调职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。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(或其他职),并得同时减俸;非经两年,不得进叙。
官吏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规定, 司法官惩戒的第五种为调职。即调任同等或同等以下的司法职(或其他职),并得同时减俸;非经两年,不得进叙。
官名。见“东观学士”。
官名。辽置,见“北院详稳司”。
参见“丹书铁契”。
官名。汉朝中央及州郡官府均置,典领文书簿籍,经办事务。丞相或三公府称黄阁主簿,录省众事,职权甚重。三国魏末丞相府置,员四人。西晋初三公及位从公者加兵,始置主簿。东晋则诸公皆置,员二人。与祭酒、舍人主阁
官名。南朝梁、陈置,流外三品蕴位。
杂任职名。唐太乐署置三百八十二人,由乐户充任,掌乐舞承应之事。
军官名。民国时期军事机关和部队中设置,为所在机关和部队的幕僚长。
官署名。元世祖至元八年(1271),由山北东西道提刑按察司改名,又称北京按察司,设使、副使等,置司于大宁路。监治辽阳、广宁、大宁、沈阳、开元、咸平、泰宁、应昌、全宁等路、府,兼劝农事,隶御史台。二十四
匈奴国君单于手下大臣地位最高的是左贤王,左贤王为单于副储,单于死后其即为单于。左贤王最名贵,其次是左谷蠡王,再其次是右贤王,再后是右谷蠡王、左右日逐王、左右温禺鞮王、左右渐将王等。各掌其部(国)。见《
官名。清末始置,北洋政府时期沿置,属县劝学所。员额二至四人,分掌所内事务,并分任各区劝学事务。二年一任,任满后可连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