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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录弟子

在老师处有名籍承认师生关系,但并不一定直接受教的学生,称为著录弟子。《后汉书·张兴传》说:“声称著闻,弟子自远至者,著录且万人。”注:“著于籍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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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三司拘收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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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,为郎中令之副,佐令行职事。参看“郎中令”条。

  • 警政司

    官署名。清末巡警部、民政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设。初隶巡警部。掌全国警察行政、警务人员考绩、经费预决算、户口等事。辖行政、考绩、统计、户籍四科。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,每科设员外郎一人。三十

  • 归朝官

    官场用语。南宋初,原北宋有官人流落金朝者来归,称归朝官。通常只添差不厘务差遣。

  • 官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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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县市掾

    县分职吏名。战国时,县市场置吏,见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上》,亦称市掾。《史记·田单传》亦记田单为临菑市掾。汉代亦以市吏与市掾并称。《汉书·尹翁归传》有平阳市吏,《后汉书·方术·费长房传》有市掾。市掾职主市

  • 出使大臣

    官名。全称“钦命出使大臣”。清末派驻外国的高级官员。光绪元年(1875)设。初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所辖,二十七年,改归外务部。三十三年始定三等制: 头等,秩一品; 二等,秩二品; 三等,秩三品。其职掌为

  • 地租处

    官署名。清朝礼部所属之办事机构。由堂官酌委所属司员管理,二年一更代,无定员。掌收本部四百余顷田亩地租,以为添补养廉之用。所征钱币转输养廉处。宣统三年(1911)改隶典礼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