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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院佥事

官名。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位参事之下。无定员,视事之繁简酌置。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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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置,属刑部,掌进断案刑名文书。南宋因之。

  • 銮驾

    天子车驾,也用来代指天子。《三国志·魏书·陈思王植传》植复上疏陈审举之义:“陛下可得雍容都城,何事劳动銮驾,暴露于边境哉?”

  • 师范教育科

    官署名。清末学部普通司所属三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优级师范、初级师范学堂、盲哑学堂、女子师范学堂之教课规程,设备规则,以及学堂与地方行政、财政有关之一切事务。置员外郎一人、主事二人。

  • 法部监医副

    官名。清末法部属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定额一人,正九品,奏补。掌本部南、北二监人犯医疗事。

  • 大谏臣

    官名。同“大谏”。春秋齐置。君王左右主司谏议的大臣。《吕氏春秋·勿躬》: 管子复于桓公,曰: “蚤(早)入晏出,犯君颜色,进谏必忠,不辟死亡,不重富贵,巨不若东郭牙,请置以为大谏臣”。

  • 记过

    官员或公务员降罚方式之一。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(公元1913年)规定,记大过和记过均为县知事惩戒的第三等。国民党政府在抗战以前规定,公务员考绩总成绩列第五等者得受记过处分。

  • 格格五等

    清朝皇族的女儿称“格格”,意为“小姐”,其封爵等级有五:1、郡主,2、县主,3、郡君,4、县君,5、乡君。不入五等爵的称“宗女”。见《清史稿·职官一·宗人府》,参看“格格”条。

  • 尚食奉御

    官名。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置为殿内省尚食局长官,二员,正五品。唐朝殿中省沿置,正五品下; 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名奉膳大夫,咸亨元年(670) 复旧。宋朝置四或六员,徽宗崇宁三年(1104)置典

  • 同知节度使

    官名。金代诸节镇设此官,品位在节度使下,副节度使上,正五品,掌通判节度使事,兼州事者仍带同知管内观察使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·诸节镇》。

  • 刑科给事中

    官名。明清刑科之属官。协掌科事。明洪武六年(1373)设,二人,秩正七品,推年长者掌印。二十四年定设八人,秩正九品。建文(1399—1402)中改为从七品。万历(1573—1619)中裁二人。又,南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