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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子江水道管理委员会

交通部直属机构。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为整理扬子江水道,消弭水患,发展航业起见设置本会。依照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三月十三日公布的《交通部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章程》规定,其职务为测绘水道,疏濬江流,修养航路,防御水灾,协助并指导扬子江流域各部分治水工程及其他关于整理各事项。设委员长一人,由交通部部长或次长兼任,综理会务;委员十人,其中内政、外交、财政、农矿、工商五部各派一人,建设委员会派一人,本部航政司司长一人,本部选派富有河海水利工程经验或具专门学识者三人。本会置技术委员会及总务、工务二处分理事务。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,委员四至八人,技术员若干人,办理一切技术事务;遇有技术上之必要得延聘国内外富有河海工程学识经验者充任顾问。总务处设处长一人,课长二至四人 事务员若干人,办理文书、会计及不属于技术委员会与工务处的事务。工务处设处长一人。课长二人,技术员及事务员若干人,办理一切工程事务。本会于整理水道有必要时得酌量情形会同地方官署禁止沙洲围垦,清除港口障碍,使用或征收沿江土地;为实地调查或施行工程事得设测量队及工程队,由工务处处长指挥监督之;因缮写文件得酌用雇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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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①掌治水。春秋战国齐置。《管子·度地》: “乃取水左右各一人,使为都匠水工”,“后常令水官吏与都匠因三老里有司伍长案行之。”西晋亦置。《水经注》四《河水》: “晋泰始三年正月,武帝遣监运大中大夫

  • 兰台郎

    官名。即秘书郎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名秘书郎。官名。详见“兰台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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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清末民政部之职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 改巡警部参议设。正四品,左、右各一人。掌参议厅,任一部谋议之事。

  • 宿卫军

    皇帝的护卫军。辽始制,由北面御帐官中的宿卫司统领。元代宿卫军为皇帝的禁军,成吉思汗时,以木华黎、赤老温、博尔忽、博尔术为四怯薛,领四怯薜事分番宿卫,世祖时,又设五卫,始有侍卫亲军之称,设都指挥使以领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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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《晋令》规定:诸津渡二十四所,各置监津吏一人。北周置掌津中士一人,正二命;掌津下士,正一命。掌津渡川渎之制,并掌建造桥梁。隶属于冬官府司水中大夫。

  • 营造提举分司

    官署名。明初于工部所属将作司下设。洪武六年(1373)置,设正提举一人,副提举二人,掌营造供需诸事。十年随将作司同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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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命妇封号。始见于晋。隋、唐用以封皇太子之女,视从一品。宋沿唐制。明、清用以封亲王之女。封号。晋朝公主封郡者称郡主。见《世说新语·贤媛》及注。唐代太子女为郡主,从一品。见《新唐书·百官一·吏部·司封郎中

  • 户政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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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官制用语。汉朝指参与某官政事,多用于平尚书之事。《后汉书·梁冀传》: “(冀)十日一入,平尚书事。”李贤注: “谓平议也。”官吏参与评议朝廷某项政事叫“平”。《后汉书·梁冀传》:“每朝会,与三公绝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