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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秩

常设之官职。又指官职禄位。《左传·文公六年》: “委之常秩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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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府车曹

    公府诸曹之一。三国时魏于咸熙元年(公元2 64年)置于丞相府,设掾二人、属一人,主丞相车舆,秩第七品。西晋杨骏为太傅时置车曹属一人;东晋初,晋元帝镇东丞相府则置车曹参军。

  • 国除

    历朝诸侯王、列侯因罪、死亡或无继嗣被剥夺或撤销封国。《汉书·刘安传》:“安自刑杀,后、太子诸所与谋皆收夷,国除为九江郡。”

  • 平准案

    官署名。宋哲宗元符三年 (1100) ,改太府寺市易案置,掌平抑市易物价。南宋户部右曹亦置,掌平抑全国物价。

  • 文学卒史

    官名,秦及汉初各卿及郡国皆置,主文学、教育、掌管学校,教授诸生,或掌典章故事,侍从顾问。后渐为文学掾史代替。《史记·滑稽列传》:“武帝时,征北海太守诣行在所。有文学卒史王先生者,自请与太守俱……受之文

  • 大理

    ①官名。主刑罚狱讼。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:“皋陶为大理,平民各伏得其实。”春秋晋、齐、卫诸国皆置。秦汉称廷尉,西汉景帝中元六年(前144)至武帝建元四年(前137)、哀帝元寿二年(前1年)、东汉献帝建安

  • 稻田务

    官署名。北宋徽宗政和(1111—1117)中所置检括官田机构,六年改名公田所。

  • 贰令

    见“贰卿”。

  • 高等警务科

    官署名。清末民政部警政司所属四科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非常保安事,如检查新闻杂志及各类图书之出版,访查集会、结社、凶器及危险物品等。置员外郎一人主持科务。

  • 审理所

    官署名。明洪武四年(1371)置,初隶王相府。十三年罢王相府后,改隶王府长史司。置审理正一人,正六品,副一人,正七品。掌推按刑名,禁防横暴,使诸王无干国纪。

  • 安西大将军

    官名。晋朝置,职掌同安西将军,唯资深者得任之,二品。历朝皆不常置。南朝宋二品,梁、陈皆较安西将军进一阶。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定为二品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