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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迁官爵禄位。《商君书·境内》: “行间之吏也,故爵公士也,就为上造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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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左曹郎官

    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后,户部左曹郎中、员外郎之统称。

  • 法制院

    官署名。清末责任内阁直属机构。宣统三年(1911)五月设。掌撰拟、改废、解释法律法令,复核各部所拟法律命令案,编纂法规等法制事宜。置院使一人,副使一人,参议四人,参事、佥事、录事若干人。官署名。清宣统

  • 京省

    即尚书省。北齐在晋阳置“并州尚书省”,称设于京师的尚书省为京省。《北齐书·崔劼传》:“(劼)迁并省度支尚书,俄授京省,寻转五兵尚书。”

  • 美凌厄真

    即“梅勒额真”。

  • 编录司

    南宋时低级吏员的组织。其所属成员统称为小使,分为上名、手分、贴司三个等次。县的主吏——典书、押司可保举品行端正不曾犯赃私罪的手分、贴司三两人就编录司习学,遇编录司有阙,由县上报到州,州委派官员进行考试

  • 职方清吏司郎中

    官名。简称职方司郎中。明清兵部职方清吏司主官。掌司事。明洪武二十九年(1396)改职方部郎中设,一人。洪熙元年(1425)南京兵部职方司亦设一人,皆正五品。清顺治元年(1644)沿设,汉郎中一人,以科

  • 路兼理司法长官

    宋制,于诸路设监司,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,还有安抚使、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,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。各州、府的狱讼案件,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。这许多监司衙门,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,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

  • 指挥同知

    官名。明朝始置,为卫的副长官。每卫二人,从三品,与指挥使、佥事同掌卫事,多为世袭,兼有流官。羁縻卫所置,则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。清沿置为土官,设于甘肃、云南。掌所属土兵事务。参见“指挥使”。官名。明代留

  • 休致

    参见“致仕”。清朝制度,官吏年老,自请退休,皇帝允许的,称自请休致;老不称职,或犯错误,强迫离职的,称勒令休致。

  • 支度判官

    官名。金代都转运司所属有此官,从六品,掌勾判,分判支度案事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三·都转运司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