宰桑
官名。清初蒙古准噶尔部官。时准部分为二十四个鄂拓克(部属),每一鄂拓克设一至三、四人,管理大小事务。清政府统一设旗后废。
官名。清代准噶尔各部均设此官,又写作“斋桑”,本汉语“宰相”之转,用做“管事者”之称。清高宗《准噶尔全部纪略》:“准葛尔共六十二宰桑。”参看《嘉庆一统志·新疆统部附准噶尔部旧官制》。
官名。清初蒙古准噶尔部官。时准部分为二十四个鄂拓克(部属),每一鄂拓克设一至三、四人,管理大小事务。清政府统一设旗后废。
官名。清代准噶尔各部均设此官,又写作“斋桑”,本汉语“宰相”之转,用做“管事者”之称。清高宗《准噶尔全部纪略》:“准葛尔共六十二宰桑。”参看《嘉庆一统志·新疆统部附准噶尔部旧官制》。
省政府的内部机构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以秘书长为主官。掌理一切机要,撰拟保存及收发文件,编制统计及报告,记录各厅处职员之进退,典守印信、会计、庶务,及其他不属于各厅之事项。民国二十五年(公元1936年)十
官名。隋初为工部头司长官。尚书省工部置,员二人,正六品上,文帝开皇三年 (583)升从五品,相当于后来的郎中。炀帝大业三年 (607)始于工部尚书下置一人,协掌部事,成为工部次官。唐朝沿置。高祖武德七
官名,为“部郡国从事”的省称,详“部郡国从事”。州吏名。两汉司隶校尉与部刺史所属有部郡国从事史,魏晋沿置,称为部郡从事,为州刺史所属,职在检察一郡行政,即藩王之在境内者亦兼察之,其权甚重,不得用本郡人
官署名。清朝钦天监所属机构。顺治元年(1644)设。掌编制时宪书,推算月食,绘图以测验,各项祭祀,则选择吉日记于册。设有五官正、春官正、夏官正、中官正、秋官正、冬官正、五官司书、博士、天文生等,分掌各
官名合称,即游徼和狱吏。游徼掌巡逻,禁捕奸人盗贼;狱吏掌管拘押扣留审问犯人等。《汉书·赵广汉传》:“广汉奏请,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,其后百石吏皆差自重,不敢枉法妄系留人。”
官名。《周礼》秋官所属有布宪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掌宣布法令。北周依《周礼》之制置布宪中大夫,正五命,属秋官府。任此职者见《周书·薛善传·敬珍附传》:“子元约,位至布宪中大夫。”副职为布宪下大夫,正四命
官名。北宋神宗熙宁七年(1074)置,属刑部,掌助理详复之事。在任满二年,通计历任成四考,有举主二人,许转合入京朝官。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,罢。
唐宋官员出身之一。指科举出身、门荫出身、流外出身等有资格补为流内官的人。
官署名。南宋高宗绍兴九年 (1139),改经制发运使司置,掌江、淮、荆、浙、闽、广等路经制钱及和籴之事。设经制使,以户部长官或副长官兼领。另设经制副使或经制判官一人,佐理其事。下属有主管文字二人,干办
国民党政府官员任用方式之一。聘任官在机关的组织法中多不定名额,也不须经过铨叙。如各高级机关中的顾问、参议和咨议,与各部会等的专门委员、专员等均属此类聘任人员。有时聘任人员也有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,例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