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业字典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

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

尚书·吕刑》指出当时(西周时)主审案件的刑官,可能出现五种偏差:“惟官、惟反、惟内、惟货、惟来。”即依仗自己权势随意处理,或乘机和报恩怨,或暗中受到权势者的牵制,或乘机敲榨勒索,或贪赃枉法。若审判官犯了上述过错,就要与犯人一样受到刑罚。战国时代的秦,根据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中的记述,已对贪赃枉法、玩忽职守、任用不当、违抗王命、论狱失刑、奸吏为事,见知故纵、结党败政等各种职务上的犯罪,规定了不同的刑罚。三国魏于太和三年(公元229年)颁行《魏律》十八篇,其中《告劾》、《请赇》、《偿赃》三篇是专为惩治官吏职务上的犯罪而设的,《告劾律》是关于告发官员犯罪行为的规定,《请赇律》和《偿赃律》则分别是对官吏受贿、贪赃的科刑与退赃的规定。至唐代,唐律中详细规定了各种职务上犯罪的行为,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类:一是贪污行为,如受财请求(包括受赃枉法和不枉法),受所监临财物及监临主守自盗等其他贪赃受贿行为;二是擅权行为,如置官过限或不应置而置,非法兴造, 兴造不言上待报,差科赋役违法,擅奏改律令、式,出使辄干他事,代署代判;三是失职行为,如贡举非其人,稽误制书及官文书,上书奏事有误,事应奏不奏,贻误公事,主司脱漏户口,部内田畴荒芜,不言及妄言灾害,违法授田课农桑,应受复除而不给,输课税物违期,不修堤防桥梁,四是违纪行为,如漏泄机密,私发官文书,旷职,出界,逃亡。官员若有上述行为之一,均须受到刑事处分。武官在军事上若有贻误军机、临阵惧敌、失亡与逃亡、擅发兵、违犯军令等行为,司法官若有追捕不力、纵囚失囚、出入人罪、决罚不如法以及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,亦均属职务上的犯罪,要科以不同刑罚。《宋刑统》的规定与唐律相同。明律与清律中的规定也与唐律大体相似。北洋政府时期,依照民国三年(公元1194年)六月五日公布的《官吏犯赃治罪条例》的规定, 官吏犯赃分为枉法和不枉法两种。枉法赃在五百元以上者,处死刑; 不枉法赃在千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。卷款潜逃在五千元以上的,处死刑。其它依法律规定。上述条例的实行期定为三年。

猜你喜欢

  • 太安人

    命妇名号。明、清置。以封正、从六品官员之母。

  • 尚辇典御

    官名。隋初为尚辇局的主官,炀帝时改为奉御。宋复为尚辇局的主官,位在奉御上。见“尚辇局”。

  • 中台侍御节度内史

    宫官名。南朝宋太宗定后宫百官时置,员二人,六品。

  • 副都指挥使

    官名。五代及宋时设为统兵官都指挥使之副。

  • 医愈郎

    阶官名。金太医二十五阶之第末阶,秩从九品下。元十五阶之末阶,秩从八品。官名,也是官阶名。金朝的太医官,自从四品始,以下分为(二)十五阶。从九品下,称医愈郎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》。

  • 三司拘收司

    官署名。宋真宗咸平四年(1001)置,以判磨勘司官兼掌。凡支收财利未结绝者,籍其名件而督之。神宗元丰(1078—1085)改制废。官署名。宋咸平四年(公元1001年)置,以都磨勘司兼掌,属三司。凡支收

  • 公府度支曹

    公府诸曹之一。度支指财赋的统计和支调。东晋初。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度支曹,设度支参军以掌理曹事。

  • 编置司郎中

    官名。清末法部编置司长官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定额三人,正五品,奏补。掌本司事务。

  • 若卢丞

    官名。西汉属少府,为若卢令副贰,主若卢狱,掌治库兵及将相大臣。官名,为若卢令之副,佐令掌藏兵器和治若卢狱。参看“若卢”条。

  • 京畿统辖

    官名。太平天国后期设置,似为京畿统管的别名或改名。见“统管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