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日历所”。
官署名。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置,掌研究、筹备及实行全国建设计划,办理水利、电气及不属于各部会主管的国营事业;对各省区长官办理建设事宜,负监督、指导之责。本会由国民政府聘任委员若干人组成,行政院院长、各部
官名。北魏王、公、侯、子国皆置。职比家丞,总统臣吏。
见“巡检”。官名。见“巡检司”。
宋朝官员守丧制度。即父母或尊亲属亡故后,遗属守丧,至大祥 (满二十五月) 毕,禫服 (满二十七月) 终了一月后改服吉服,称“从吉”。从吉后,方可朝见或参选。
官名。南宋嘉定八年(公元1215年)置,员额一入,以选入、京朝官通差。
见“协尉”。
官名。金置,为尚食局的佐官。见“尚食局”。
吏名。清朝外吏之一。清制,外吏有四: 书吏、承差、典吏、攒典。承差乃总督、巡抚衙门之办事人员。详见“吏”。清朝官署中一般书吏的通称,也叫“经承”,如堂吏、门吏、都吏等。
宋朝官员于奏状或奏札后另纸申述或请求的补充文字。作用同贴黄。参见“贴黄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