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头等通译官

见“通译官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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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太府监监

    官名,金朝置,为太府监长官,正四品,掌出纳邦国财用钱谷之事,下属机构有左右库藏、支应所、太仓、酒坊、典给署、市买司。其佐官有少监,从五品;丞,从六品。下属有左藏库使,从六品;右藏库使,从六品;支应所都

  • 军须库

    官署名。金朝置,掌军需事务。宣宗贞祐二年(1214)置。设使、副使领库事,秩从八品、从九品。

  • 国史院修撰兼知院事

    官名。宋元祐六年(公元1091年)置,掌修国史兼管国史院院务。见“国史院”。

  • 乙科

    ①官制用语。汉代选拔官吏考试的第二个等级称乙科,在甲科之下。唐代明经分甲、乙、丙、丁四科,进士分甲、乙两科。② 明、清称举人为乙科。指科目的第二等,明清时作为举人的代称。参见“甲科”。

  • 呼召

    官场用语。宋朝官员或士人欲见宰相、执政,须将本人名刺、门状递呈本府书司值省官,称为下呼召。候呼召时,即随其引导参见。

  • 吏部上士

    即“小吏部上士”。

  • 同文少卿

    官名。即鸿胪少卿,唐高宗龙朔二年(662)改,咸亨元年(670)复名鸿胪少卿。

  • 南北司

    唐代称宰相为南司,因其在宫禁的南边;称宦官为北司,因其在宫禁的北边。南北司指宰相和宦官。

  • 赐玺书

    官员升赏的方式之一。《明史纪事本末》卷十四记明代福建参政魏鉴、瞿庄笞死奸吏,“太祖曰:今两参政能置奸吏于极刑,所谓惟仁人能恶人也。特赐玺书劳之。”

  •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

    官名。清置,简称提刑按察使,掌振扬风纪,澄清吏治等,详见“提刑按察使”条、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