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
官名。突厥有此官,为高级官员。见《北史·突厥传》,参看“次设”条。
杂任职名。唐置,属太子左右清道率府,员额五十人,掌东宫仪仗之事。
官场用语。宋朝大臣、贵戚死,皇帝派宦官监护丧葬,称敕葬。
见“仪仗都部署”。
县门下吏名。汉置,见《隶续》一九《尉氏令郑季宣碑阴》,其地位低于记室史,参见“县记室掾”。
东宫属官。北魏初期置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(493) 定为七品上。后期未见。
关吏名。南朝置。《隋书·食货》:“又都西有石头津,东有方山津,各置津主一人,贼曹一人,直水五人,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。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,并十分税一以入官。”
汉代称循常例的迁转为迁补。如丞相例由御史大夫迁补,御史大夫常由中二千石迁补,中二千石常选郡国守相高第者选补。《汉官仪》中有若干循例迁转的记载,如“光禄勋有南北庐主事、三署主事,于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为
见“庶务提调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