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右校令丞

官名。见“左校令丞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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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修纂

    官名。清末及北洋政府置,属修订法律馆,地位在总纂之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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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巡警道

    官名。清末各省巡警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改革地方官制,始置。每省一人,正四品,简任。任期三年,归督抚统属,并由民政部考查。掌全省巡警、消防、户籍、营缮、卫生事务,并监督指挥所属各官。设巡警公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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