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谘府第四厅
官署名。清宣统元年(1909)设于军谘处,三年改隶军谘府。掌军事测绘、制图等事宜。置厅长一人,辖第一、第二、第三等三科及测地、制图二局。
官署名。清宣统元年(1909)设于军谘处,三年改隶军谘府。掌军事测绘、制图等事宜。置厅长一人,辖第一、第二、第三等三科及测地、制图二局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四班,拟伏波将军等号,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拟光烈将军等号,班阶略高。
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。清光绪三十四年(公元1908年)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《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》,其中规定,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,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。北洋政府沿置,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
见“备身五职”。
官名。明永乐十八年(1420)置, 为户部交阯清吏司长官。一人, 正五品。宣德十年(1435)革。参见“户部交阯清吏司”。
官名。五代设置,为马步院的主官,见“马步院”。
外交官名。见“驻外领事馆”。
官名。战国魏置。《韩非子·外储说右上》:“犀首,天下之善将也,梁王之臣也”。陈奇猷注“:“犀首,魏官名”。《庄子·则阳》。“犀首公孙衍。”成玄英疏: “犀首,官号也。”《史记·张仪列传》: “犀首者,
科举制度。明崇祯十七年(1644)正月,李自成农民军政权在西安开科时始定,改明朝八股文取士为策论取士。入北京后,仍用为取士之法。
官名。北宋前期置,见“度支司”。
宋朝太府寺所属机构。掌受纳、出卖石炭。太府寺所属机构。宋置,掌受纳与出售石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