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狱司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,统计书表等事项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法部八司之一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设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、统计书表事项。置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署名。清末置,属法部。掌各省监狱、警察、习艺所罪犯名册、衣粮费用,编纂牢狱规则,统计书表等事项。设官有郎中三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四人。
官名。①吏部头司吏部司次官。隋文帝开皇六年(586)始置一员,掌本曹籍帐,侍郎缺则代理曹事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罢,后又置选部承务郎行其职。唐高祖武德三年(620)复旧,置二员,一掌核实选人解状、簿
北洋政治时期违反《临时约法》的非法议会之一。成立于民国三年(公元1914年)六月二十日,是根据约法会议制定的《参政院组织法》而产生的。参政院的性质,依《新约法》的规定是:“应大总统之咨询,审议重要政务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冬官府司色下大夫漆工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使职名。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(733)置,分十五道监察州、县官吏,京城长安、陪都洛阳以御史中丞领使职,其余各地择贤良刺史领使职,职权甚重,可罢免州刺史,除变革旧制须先报可,其余皆得自行处理,先行后奏。肃
官名。又译“札鲁火赤”、“札鲁花赤”,蒙古语,汉译“断事官”。蒙古建国之初设,领司法、财政、行政事务,诸王投下亦设。札鲁忽赤之长称“也可札鲁忽赤”。元朝在大宗正府、中书省、枢密院等宫署下置多员,掌刑狱
官署名。金朝漕运司下属机构。掌吏、户、礼三部案牍。设司吏管领科事。参见“漕运司”。
见“太子左谕德”。
官名。明朝六科属官。洪武(1368—1398)中改原元士而置,共八十一人,取六科为事之本源之意。二十四年,复改名给事中。官名。给事中的别称。明洪武二十二年,改给事中为源士。见《明史·职官三》,参看“给
晋王国郎中令、中尉与大农合称。陆机曾任吴王郎中令,为王国三卿之一,潘尼《赠陆机出为吴王郎中令》诗说:“帝曰尔谐,为王卿士,俯偻从命,奚恤奚喜。”
官名。战国秦置。又称大啬夫,即县令、长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·仓律》: “县啬夫若丞及仓、乡相杂以印之。”《鹖冠子·王铁》:“五乡为县,县有啬夫治焉。”官名。秦置,为县的行政长官,即县令、长之职。见“啬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