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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马司

官署名。金设在总管府、节镇之地。掌地方军事、维护治安。设都指挥使总管司事,秩正五品。下设副都指挥使、指挥使、军使等官及军典、营典、司吏、译人、公使等吏员。辖有军兵。元设于大都、上都,掌都城治安,秩正四品。顺帝时,又在大名、东平、济南、徐州、沂州、济宁置兵马司,维持地方治安。明初沿置。洪武二十三年 (1390),改设中、东、西、南、北五城兵马指挥司,简称五城兵马司。设指挥一人,副指挥三人,吏目一人。永乐二年 (1404)又置北京兵马指挥司。分区掌管京城内外巡捕治安,街道沟渠疏理及囚犯、火禁等事。清顺治元年(1644)于北京沿置,五城皆置司,每司又分二坊。其设官、职掌皆与明同。十年,定由五城察院之御史督其事。


官署名。主管京城警备治安的机关。始建于元朝,元世祖至元九年改千户所为兵马司,属大都路,至元二十九年设指挥使等官;南北城各置司。明设五城兵马司,每城各设正副指挥,掌管京城之巡捕盗贼、囚犯、火禁、疏理街道沟渠等事;虽名为兵马司,实际毫无兵权。清朝沿袭明制,到清朝末年废。见《元史·百官六·兵马司》、《元史·百官八·添设兵马司》、《明史·职官三·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二·都察院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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