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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法律馆提调

官名。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设。定额二人,正三品,简任。掌承修订法律大臣之命,总管馆中一切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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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同“准人”。西周置。主狱讼刑罚。《尚书·周书·立政》:“立政:任人,准夫,牧,作三事。”参见“准人”。

  • 官学入仕

    西周春秋时士的主要入仕途径。《礼记·王制》说:“命乡论秀士,升之司徒,曰选士。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,曰俊士。升于司徒者,不征(征指徭役之征)于乡;升于学者,不征于司徒,曰造士。……大乐正论造士之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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