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师高等审判厅看守所所长
官名。清末京师高审厅属官。宣统三年 (1911) 置。一人,正六品,奏补。掌理看守所关押人犯事宜。
官名。清末京师高审厅属官。宣统三年 (1911) 置。一人,正六品,奏补。掌理看守所关押人犯事宜。
官名。清末高等审判分厅与地方审判厅长官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后各省城、府、大商埠设地方审判厅,大商埠设高等审判分厅,始置。每厅一人,从五品,奏补。掌本厅审判事宜,并监督所属各员。
泛指百官。《后汉书·朱穆传》:“夫将相大臣,均体元首,共舆而驰,同舟而济。”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以及钱粮衙门等机构均置。位催长下,负责催办具体事务。自九品至无品级不等。
见“抚谕使”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。北面官。属著帐郎君院,掌皇太后帐侍应之事。由著帐户充其杂役。
官名。南朝梁、陈置,管理北苑,属司农卿。隋省。
官署名。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(1292),以武清(今河北安次南)等十一处并立大都水陆地土种田人民提领所。后又设大都随路管民都提领所。文宗天历元年(1328),并两所为大都等路民佃提领所,隶会福总管府下。
官名。宋置,见“宝文阁”。
①官名。同“大士”。掌狱讼刑罚。春秋时齐国置。《晏子春秋·内篇谏上》: “(齐景公)曰: ‘何哉’?吾为夫妇狱讼之不正乎? 则泰士子牛有矣”。②一说为上士别称。《逸周书·王会解》: “中台之外,其右泰
见“御前军器所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