京师初级审判厅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,分五处。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。审判采独任制。置刑、民科推事各五人,录事十人等。
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公元1907年)始于京师置初级审判厅五,内城设三厅,外城设二厅。设刑科、民科推事各一人,秩从六品;录事二人。不设长官,由法部拣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。本厅于轻罪为初审,由推事一人审断,取独任制。附设检察厅以掌检察之事。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审判厅,其组织和职掌与各省的初级审判厅同。参见“初级审判厅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。光绪三十三年 (1907) 设,分五处。掌审理京师内外城不属地审厅管辖的一审案。审判采独任制。置刑、民科推事各五人,录事十人等。
官署名。清光绪三十三年(公元1907年)始于京师置初级审判厅五,内城设三厅,外城设二厅。设刑科、民科推事各一人,秩从六品;录事二人。不设长官,由法部拣推事资深者一人为监督。本厅于轻罪为初审,由推事一人审断,取独任制。附设检察厅以掌检察之事。北洋政府沿置京师初级审判厅,其组织和职掌与各省的初级审判厅同。参见“初级审判厅”。
官名。①散官。隋文帝开皇六年 (586)置为八郎之一,从九品上,炀帝大业三年 (607) 罢。唐高祖武德七年 (624) 置为从九品上文散官,宋初因之,神宗元丰三年 (1080) 废。金、元皆用为文散
“朵甘思田地里管军民都元帅府”的简称。
即“札鲁忽赤”。
① 官署名。(1) 春秋战国楚置。负责收藏珍宝货贿,征收工商赋税,督造王室器皿等事。(2) 汉朝指丞相、御史府。《汉书·杜周传》:“郡吏大府举之廷尉,一岁至千余章。”颜师古注:“大府,丞相、御史之职也
官名。战国楚置。曾侯乙墓出土竹简文字中有此官名。
官名。北洋政府根据《善后借款合同》设置,为审计院外债室主官,华洋各一员。见“审计院”。
官名。北宋河北、河东、陕西路有义勇乡兵,神宗熙宁三年(1070)置提举官,四年罢。
官名。《周礼》天官之属。一说为周朝置。掌理藏冰以供祭祀及膳羞。秦嘉谟辑《世本·氏姓》:“卫康叔支子为周凌人,子孙以官为氏。”《周礼·天官》凌人,下士二人,府二人,史二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”,“掌冰”,
官名。唐光宅元年(公元684年)复改司农寺为司稼寺,以司稼寺卿、少卿为正副长官。神龙元年(公元705年)复为司农寺卿、少卿。
官名。十六国后赵置。《魏书·临谓氐苻健传》: “石虎平秦陇,表石勒拜(苻洪)冠军将军、泾阳伯,又徙之枋头。迁光烈将军,进爵为侯,稍迁冠军大将军,进封西平公。”前凉、后凉、西秦亦置,权任颇重,张天锡曾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