没有才能,不成材。《左传》成公三年:“王送知䓨,曰:‘子其怨我乎?’对曰:‘二国治戎,臣不才,不胜其任,以为俘馘……臣实不才,又谁敢怨?’”《三国志.蜀志.诸葛亮传》:“君才十倍曹丕,必能安国,终定大
晋.葛洪《神仙传.麻姑》:“汉孝桓帝时,神仙王远字方平降于蔡京家。”(后王方平请麻姑至)“蔡京亦举家见之,是好女子,年可十八、九许,……麻姑自说云:‘接待以来,已见东海三为桑田,向到蓬莱(古代传说中海
原指刑法一经制定,就不可改变。后则用以指墨守陈规,不知变通。古代制订刑罚制度的原则,凡是涉及犯法之事,即使罪行很轻,也不要赦免。因为刑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,而这种规范是定型的东西,一旦制定就不能改变
同“蕉鹿梦”。宋张炎《甘州.赋众芳所在》词:“向一丘一壑,留恋年光。又何心逐鹿,蕉梦正钱塘。”
同“相如病渴”。元袁桷《仲章以余赋琼花露因成阳台之句次韵》之三:“相如肺渴非关酒,多病却回江上来。”
《全唐诗》卷六七〇秦韬玉《贫女》诗:“蓬门未识绮罗香,拟托良媒益自伤。谁爱风流高格调,共怜时世俭梳妆。敢将十指夸针巧,不把双眉斗画长,苦恨年年压金线,为他人作嫁衣裳。”这首诗写贫女因家境贫苦,不得托媒
源见“蛮触交争”。比喻细微事物。宋李曾伯《水龙吟.和韵》词:“往事纷纷,付之蛮 触,相忘庄叟。”亦借指为小事而争斗者。宋刘克庄《贺新郎.题蒲涧寺》词:“过眼儿、群雄分鹿。想得拂衣游汗漫,试回头、刘 项
以:做,从事。 倘若有利于国家,就豁出性命去干,岂敢为个人打算而趋福避祸! 形容人一心为公的崇高品质和博大胸怀。语出清.林则徐《赴戍登程口占》:“力微任重亦神疲,再竭衰庸定不支。苟利国家生死以,岂
惟有名号和器物,不能假借给别人。 古人认为名号和器物是体现礼制、推行政令的重要工具和手段,应慎重掌握。语出《左传.成公二年》:“仲尼曰:‘唯器与名,不可以假人,君之所司也。’”唐.卢粲《驳奏安乐公主
见“沅芷澧兰”。※茝,不读作jī,又,古读zhǐ。